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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的组委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

tamoadmin 2024-05-30
1.国际奥委会的性质是什么?是政府间还是非政府间?2.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起止时间是?3.国际奥委会目前共有多少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

1.国际奥委会的性质是什么?是政府间还是非政府间?

2.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起止时间是?

3.国际奥委会目前共有多少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

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5.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介绍

6.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协会的区别

奥运会的组委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

候选人由执委会向全会推荐,全会以多数票通过后即生效。委员须为其定居地或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国家和地区的国民,而且该国和地区有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须至少会说一种国际奥委会使用的语言。

一个国家当选的委员原则上不能多于一人。但是,国际奥委会可以从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举办国选择第二名成员。此外,国际奥委会主席可不考虑国籍,只考虑他们所起的作用和独特的资格,而向全会提出不多于10名的委员候选人,这就使一个国家有可能拥有两名以上的委员。国际奥委会举行仪式接受新委员,从1955年起新委员进入国际奥委会时要宣誓。委员除出席国际奥委会全会外,还有下列义务:在所在国和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参与其被任命参与的国际奥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发展本国和地区的奥林匹克运动,在本国和地区落实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计划,包括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计划,向国际奥委会主席报告本国和地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情况和需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国际奥委会主席及时通报一切可能妨碍《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和地区执行或影响奥林匹克运动的事件,不管是发生在国家奥委会内部或外部,完成主席分配给他的其他任务,包括必要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代表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委员个人没有偿还国际奥委会债务的责任。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受来自政府、组织和其他合法实体及自然人的任何可能束缚或干扰其行动和投票时由的指令。

国际奥委会的性质是什么?是政府间还是非政府间?

国际奥委会为委员制。1894年国际奥委会刚成立时,委员大都由顾拜旦指定,以后,国际奥委会自行选它自为合格的人士为委员。但有段时间,国际奥委会挑选委员,只要它认为某人是该国体育界名流,不管这个国家与国际奥委会有无关系,是否国际奥委会会员国,均可入选。现在奥林匹克宪章规 ,当选委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隶属的国公民,并居住在该国。国际奥委会的正式语言是法语和英语,因此,要求当选委员必须会讲法语或英语。一般一个国家只能有一名委员。但是国际奥委会认为那些积极开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可拥有两名委员。不是每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都有国际奥委会委员,目前国际奥委会有167个会员,有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国家或地区为 数不多。1894年国际奥委会刚成立时,委员为14人,现至1986年止为91人,分布于73个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的代表,而不是各国或地区派往国际奥委会的代表。所在国无权撤换这些委员和干预委员的选举工作。过去委员的任期是终身的,从1965年起,当选委员年满72岁时,必须呈请退休。国际奥委会委员很长时间是清一色男性,至1981年才增选了第一批女委员。 维护《奥林匹克宪》,承担国际奥委会行政管理的最终责任,批准国际奥委会的内部组织、组织体制以及一切与其组织有关的内部规章,负责国际奥委会的财务管理,并准备年度报告;就有关规则或附则的修改建议向全会提出报告,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推荐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国际奥委会全会的议程;根据执委会主席的提议,任免总干事和秘书长,并决定他们的提升、处分和薪俸;保管国际奥委会档案;以它认为最适当的形式(条例、规定、标准、准则、须知、指示)制定一切必要的规章,确保《奥林匹克宪章》的正确实施和奥运会的举办;执行全会赋予的其他一切职责。组委会会议经主席提议或执委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执委会每年开会4—5次。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起止时间是?

独立的国际组织,有自己的委员会,各国有分立的奥委会委员。不归政府管,当然在我们国家归政府管。其他国家,一般和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是下属关系。这几十年来太火了,所以基本是个国家就是成员。

国际奥委会目前共有多少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

2008年8月8日-2008年8月24日。

2001年12月13日,成立第2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

2002年7月13日,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奥组委共同制定并正式公布实施《北京奥运行动规划》,提出了“新北京、新奥运”两大主题和“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三大理念。

2003年8月3日,第29届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正式发布。9月1日,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启动。12月24日,国家体育场和国家游泳中心开工奠基,拉开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的序幕。

2004年8月29日,时任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在雅典奥林匹克主体育场举行的第28届奥运会闭幕式上接过奥运会会旗,标志奥运会正式进入北京周期。9月21日,北京奥运会倒计时钟在天安门国家博物馆前正式启动。

2005年6月5日,北京奥运会志愿者标志发布,志愿者项目正式启动。6月26日,北京奥组委宣布第29届奥运会主题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11月11日,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在北京公布 。

2006年4月10日,北京市下达第一批约70项“奥运立法”的需求,制订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2]?。2006年8月7日,北京奥组委发布了第29届奥运会体育图标。

2007年3月27日,北京奥组委发布第29届奥运会奖牌式样。4月15日,北京奥组委正式宣布第29届奥运会门票开始面向全球公众预售。4月26日,第29届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计划路线及火炬在北京中华世纪坛发布。

6月23日,北京奥组委公布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接力火炬手选拔计划》,标志着火炬手选拔正式启动。8月8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北京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庆祝活动上,百名歌手一起演唱《我们准备好了》。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出席庆祝活动并向各国和地区奥委会发出北京奥运会邀请函 。

2008年上半年,奥运场馆测试赛陆续进行,包括手球国际邀请赛、举重中国公开赛、轮椅篮球国际邀请赛等各项赛事。

4月2日,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第一站传递活动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行。5月4日,奥运圣火从我国三亚启程,开始境内传递。5月8日,北京奥运圣火顺利登上世界最高峰珠穆朗玛峰。7月27日,位于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奥运村开村。8月8日,点燃北京奥运会主火炬,奥运会开幕。

扩展资料

2007年4月26日,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在北京世纪坛宣布第29届奥运会火炬传递计划路线。火炬境外传递城市19个,境内传递城市和地区116个。

圣火境外传递期间,每天有80个火炬手,每人跑250米,一天传递里程20公里左右。运行约6小时,包括起跑仪式和传递结束后的庆祝活动。其中香港和澳门各120名火炬手,传递时间相应加长。境外传递团队转场将全部采用包机方式进行。

圣火境内传递期间,每天有208个火炬手,每人传递200米,一天传递里程为40-50公里,运行10至12小时。境内则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进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场。传递城市的很多亮点都被编制在传递路线中。

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活动的主题是“和谐之旅”,以“点燃激情 传递梦想”为口号。火炬接力历时130天,总里程约13.7万公里,包括五大洲的20座城市,参予传递火炬手21780人,是迄今为止线路最长、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奥运圣火传递。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第29届欧林匹克运动会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国际奥委会所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包含所有同意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和个人,他们隶屑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目前,已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有:国家或地区奥委会205个;其管辖的运动项目被列为奥运会比赛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35个;其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8个;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目前有:2004年雅典(希腊)第28届奥运会组委会;2006年都灵(意大利)第20届冬季奥运会组委会;2008年北京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和2010年温哥华第21届冬季奥运会组委会。世界性的或每个洲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协会组织,其中有:各国奥委会总会(州OC)、非洲国家奥委会总会(ANOCA)、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 (OCA)、泛美体育组织(ODEPA)、中美洲和加勒比体育组织(ODECABE)、欧洲国家奥委会总会 (AENOC)、大洋洲国家奥委会总会(ONOC);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体育组织还包括有一些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组成的协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 (GAISF)、夏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SOIF)、冬季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AIWF),等等。

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协会的区别

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简称中华奥委会),原名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和大陆奥委会同源,成立于1910年,中国奥委会首任主席王正廷,继任主席为郝更生、周至柔、邓传楷。1949年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一分为二,1960年起为与大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区别异名为“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奥委会现为台湾地区的一个体育组织,总部位于台北市朱仑街20号,历任主席杨森、徐亨、沈家铭。1984年起国际奥委会规定中华奥委会参加奥运会时使用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历任主席郑为元、张丰绪、黄大洲、蔡辰威,林鸿道。

一般都是奥林匹克委员会,也就是我们说的奥委会,奥运会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是官方组织。如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至于协会,一般都是业余组织,不是正式组织,只是起补充作用,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可以说是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机构,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律地位和永久继承权的法人团体。

国际奥委会根据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顾拜旦的理想,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在于增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团结,促进世界和平以及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世界体育运动。《奥林匹克宪章》明文规定,国际奥委会的宗旨是: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组织竞赛;在奥林匹克理想指导下,鼓舞和领导体育运动,从而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1894年6月23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成立。发起人是法国的教育家皮埃尔·德·顾拜旦男爵。1894年成立后,总部设在巴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了避免战火的洗劫,1915年4月10日总部迁入有“国际文化城”之称的瑞士洛桑。这里有奥林匹克博物馆,奥林匹克研究中心,还有以顾拜旦名字命名的大街,体育场等等。数十年来,洛桑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称为"奥林匹克之都"。国际奥委会也是在这个美好的城市逐渐发展、壮大而闻名于世的。

迄今已有近百年历史的国际奥委会,为之作出了积极努力和重大贡献。

2,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简称中国奥委会)成立于1910年,现为中国的一个体育组织。中国奥委会首任主席王正廷,继任主席为郝更生、周至柔、邓传楷。 现在中国奥委会主席由国家体育总局主任刘鹏兼任,1979年起有钟师统、李梦华、何振梁、伍绍祖、袁伟民。中国奥委会标志为“跳动的五颗星星下的五环”。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是以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和发展体育运动为宗旨的全国性体育组织。任务和职能是:促进奥林匹克项目在中国广泛开展;组织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参加国际奥委会主办的夏季、冬季奥运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运动器材;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体育竞赛和运动会。

中国体育组织早在1910年10月成立,1922年即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上通过决议被继续承认。但在1956年第16届奥运会时,由于国际奥委会某些负责人制造“两个中国”,允许台湾当局也派队参加奥运会,对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提出抗议,中国奥委会于1958年8月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1979年11月26日,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又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用“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