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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场十大恐怖受伤,篮球场最恐怖的受伤

tamoadmin 2024-06-01
1.篮球场地有哪些冷知识?2.篮球场上的四大奇葩行为?你遇到过哪些?3.在球馆受伤球馆有没有责任水泥地对膝盖的伤害肯定比地板大. 但是真正伤害你的是你打球的方式

1.篮球场地有哪些冷知识?

2.篮球场上的四大奇葩行为?你遇到过哪些?

3.在球馆受伤球馆有没有责任

篮球场十大恐怖受伤,篮球场最恐怖的受伤

水泥地对膝盖的伤害肯定比地板大. 但是真正伤害你的是你打球的方式,风格,赛前不热身,赛后不放松. 整场狂变向,欧洲步,冲抢篮板,不管在什么场地打,你的膝盖也受不了.

我从10岁开始打篮球,因为弹跳好,速度快所以22岁之前一直突破流。那时候崴脚家常便饭,膝盖有时会酸痛. 突然有一天意识到如果再不换打球风格,估计早晚有一天会有骨折,或者半月板撕裂之类的事情发生. 现在30了,每周还是和朋友一起打球,突破比以前少很多,基本都是中远投,命中率也挺高. 现在崴脚基本两年年一次,膝盖也没有任何不适.

建议娱乐爱好量力而行,别等到老了再后悔. 等你50岁的时候,当年一起打球的地板流和中投流们还可以每周跟老伙伴一起打球,不过那时候你只能在旁边看着了。

篮球场地有哪些冷知识?

法律主观:

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 侵权行为 。 所以正常情况下,篮球属于竞技类运动,参与者均自甘风险,若非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就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篮球场上的四大奇葩行为?你遇到过哪些?

水泥地是所有篮球场地中最坚硬的一种。如果在抢篮板的时候,没有把握好平衡摔在了地上,无论是哪个部位着地,那都是及其危险的。而膝盖又是人类的重要关节,一旦受伤那对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有条件一定要选择良好的场地,室内的地板是最好的。塑胶场地不推荐,虽然摔倒伤害是最小的,但是太滑了。

在球馆受伤球馆有没有责任

对于篮球迷来说,野球场上会有很多不同的球员和对手,如果你经常参加野球场的比赛,你会遇到很多性格奇葩和动作怪异的人,你同时也在野球场会遇到满意忍耐的事情,以下的情况你是否遇到过?

野球场上有很多篮球迷运动不是很频繁,也可能只有周末运动。所以他们的指甲并不是经常剪掉,留着指甲在球场上运动。

首先留着指甲的球员对别人不利,可能是划伤别人,其次也有可能伤到自己的指甲,造成戳伤。

对于那些有狐臭的人,在野球场上运动时,尤其是在夏天会对其他人造成味道影响。遇到怪异的味道会影响我们的正常发挥,当然有些狐臭会天生的,现在可以做手术做掉,可以 健康 在篮球场上运动。

在篮球场上,本来篮球是一项集体运动,需要每个人都能参与到其中,才能让每个人获得运动的快乐。当遇到喜欢单打的人时,迷恋单打,不传球,会让其他人感到反感,让其他队员讨厌和这种人玩耍,虽然单打好看,但是还是要考虑其他人的感受。

在野球场上,本来就是非职业,战术和跑位不能和职业球员相比。对于球场上懂战术,总是抱怨队员的人来说,即使懂球也要考虑队员的能力和战术思想,不要强加于他人的战术和跑位。

健康 快乐的运动才是最大的收货。

您在野球场上还遇到什么奇葩的人?

欢迎评论。

以下是本人二十几年来,在篮球场经历过的“风风雨雨”。谁说不是,咱也是见过大场面的人,可是下面的这些兄die,简直就是魔鬼啊!

独行侠

硬是把五人协作的篮球运动,改成了单机 游戏 ,这就算了,命中率简直惨不忍睹,你怕是师承铁匠铺的吧!说实话,我不知道这些人心里是怎么想的,那自信的霸气都侧漏了,也不见他们有所动摇过。(没找到相关,这也是独行侠,凑合一下)

建议:无论你有多强,篮球毕竟是五个人的运动,希望你能把快乐和尊重分享给队友。哦!对了,记得多练习投篮。

暴露狂

遇到这样的人,真的不想打队,如果再加上特能流汗的,简直没法防守,就跟涂了油抹了蜡似的。而且我也是特能流汗的那种,两个人交锋起来,那可谓是水乳交融,场面不要太美,那味道更是隔着屏幕,你都能闻到(我先吐为敬)。

建议:毕竟篮球场大多是公众场合,咱还是注意点形象,有话好好说,没必要动不动就脱衣服。虽然你脱衣服打球貌似很爽,但是难受的是其他人,出来运动,大家开心才是最重要的嘛!

炫技怪

其实每个打篮球的人心里都有着一个装逼的心,有机会不秀上一把,那真的是浑身难受,这我真心能理解。但是如果技术不到家,便拿出来班门弄斧,瞎JB炫,你对得起那些拼命抢板的队友吗;你对得起那些拼命防守的对手吗;你对得起那些场边的看客吗(Who Cares)!

(没找到相关,下面的妹子“球技”一样风骚酷炫。有些人看着看着就打开了浏览器,动起了手)

建议:炫技没问题,练习不能少。而且很多时候时机很重要,硬着头皮上去秀,真的很容易适得其反,别问我为什么知道。

指挥官

如果说上面的三种情况会让我体验感比较差,而下面的这种情况,直接会让我的情绪瞬间到负面。

说实话,真的很讨厌打球的时候一直被瞎指挥,而且态度还很不好。大家在野球场上相遇打球,那就是缘分,协作沟通是一定的,但是大家球技和意识都参差不齐,配合不好是可以理解的。你要知道,当你食指指向他人的时候,另外的三根手指却是指向自己。

建议:没有必要过于争强好胜,一个人的快乐带来不了9个人的欢声。你要相信队友和尊重队友,这样打球不会很累。

篮球场上奇葩的人和事(太多太多了),都是篮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或是有心还是无意,大家都是希望能打出精彩和漂亮的篮球,也希望自己的球技能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表扬。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初心,篮球最初给我们带来的不正是快乐吗?你爱它,他爱它,我也爱它,我们依旧是志同道合的朋友和兄弟,所以请多一份宽容和多一份认同,那么世界就会(编不下去了,我自己都快吐了).......

单纯热爱篮球,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大家点评,我是右手边的上帝。

篮球场上四怪四傻四奇葩,答主都有遇到过。不过平时打打篮球,不受伤是最重要的,篮球本来就是兴趣爱好,让自己开心快乐的运动,遇到奇葩固然恼火,但是平常心对待就好。

以下答主给大家总结总结篮球场上的四大奇葩。(以烦人程度排名)

1.“永不传球”之单带炫技。 答主认为这种是最烦人的奇葩,把球传给他,就只能等待死球或者得分了。篮球本来就是一项团队运动,有时候秒传助攻往往比得分能收获更大的成就感,相信这种人是很难体会到传球的乐趣。虽然有些人实力很强单打可以一直得分,但是没有队友的吸引防守,依旧是很难突破。这种“独瘤”,实在影响篮球体验。

2.“无限犯规”之我是裁判。 他上篮突破,“打手”;他投篮晃动,“侵犯”;篮下起身,“二加一”。总之只要是他准备得分,你就要做好被犯规的准备,有一点身体接触,他就喊你犯规。这种人属实让人无语,跟他斤斤计较还破坏心情。有这种人就难以开开心心的打好一场篮球。

3.“三寸指甲”之挠人无形。 这种人与前两种不同,他会给你真真实实的物理伤害,他的防守总会让你害怕 ,别人的一次打手可能意味着红肿;他的一次犯规你可能就要付出“血”的代价,实在是恐怖。而且留长指甲还会影响自己打球手感、触球,球场长指甲害人害己。

4.“半裸狐臭”之难以靠近。 这种人很常见,打篮球出汗难免会脱掉上衣,这时候有些人的狐臭味道会散发出来,出汗也难免会有汗臭味。味道小还好,味道大起来当他从你面前飘过真的让你窒息,不过狐臭这种东西也是个人体质问题,所以可以理解,但还是不想遭遇。

篮球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运动,不仅是可以享受 体育 竞技带来的乐趣,而且在球场上结识的新朋友,遇到更多有趣的故事。

我是说客,说出我的篮球。

篮球场上说到奇葩行为,那就多了。

手肘哥,突破一顿操作猛如虎,手肘开路前方一马平川。

狐臭哥,本来就出了一身汗,那酸爽味,谁想防?

犯规哥,只要有一点接触,立马就喊犯规,搞得没点对抗性。

单打王,如果和这种队友一边,那就是球到他手,其他人就看着吧。你命中率好,倒没人说什么,就怕浪投王。

还有一种情况真有,广场舞大妈把球场霸占了,哈哈。

这四类人常常会遇到,但对无敌单打难确实有些反感的,篮球确实是团队运动,单单靠一个人的单打赢球的不占多数,有时单打没有效率时,还会影响球队的进攻节奏,影响其他队友信心。

想过我是不可能了,最多抱着你,不让你受伤就行,虽然我不能得分,但是你也别想

独行侠,坑侠。裁判侠。长指侠。

在球馆受伤球馆有没有责任的认定情况如下:

1、如果是篮球场场地和设备等一切都是正常的 并且是你自己打球时不慎受伤,篮球场就没有责任了 所以在收费篮球场打篮球受伤篮球场是没有责任的。

2、如果篮球场地不平,有凸起物,把你绊倒摔伤了,篮球场有维护不利,不能保证运动员安全的过错。

3、扣篮导致栏架倒塌把你砸伤了,篮球场有设备不稳陈旧老化维修不利 或者是地面不干净导致您摔倒的话篮球场是有责任的 您可以要求篮球场赔偿的。

4、在收费篮球场打篮球受伤篮球场的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