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运会奖励政策_全运会山东获奖项目
1.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的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全运会后各省总共要发多少奖金,估计上亿
4.十二届全运会奖牌奖金是多少?金牌多少?银牌多少?铜牌多少?
山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及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办法的通知2008-9-18人力专业搜索发表评论打印本页作者:字 体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体委: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请与鲁人薪[1995]2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 运动员的奖励 1.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全运会除外)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2.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或省运动会上取得获奖名次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但资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非奥运会项目全国比赛第一名的标准。 3.运动员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年终发给一次性训练奖,奖金标准及发放办法均按照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薪发[1994]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练员的奖励 教练员的奖励标准,根据所培训运动员的运动成绩确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三、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 (一)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役运动员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 1.运动员退役分配到机关工作的,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根据其新确定的职务(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岗位)和级别工资,并根据其工作年限确定工龄工资。取得全国或亚洲比赛获奖名次的,其职务(岗位)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二档;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获奖名次的,其职务(岗位)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三档。 2.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根据其新确定的职务(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等级)工资。取得全国或亚洲比赛获奖名次的,其职务(等级)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二档;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获奖名次的,其职务(等级)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套三档。 运动员退役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通知确定工资后,正常升级考核年限与其原体育基础津贴升级考核年限合并计算。 3.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工资制度。根据其确定的职务(岗位),以本人原体育基础津贴就近套入相应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二)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按本通知第三条(一)款确定的工资与原体育津贴(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差额部分予以保留,并在以后的升级中逐步冲销。
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的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本次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主办,云南省体育局承办,比赛项目分为60公斤以下级、66公斤以下级、73公斤以下级、81公斤以下级、90公斤以下级、100公斤以下级、100公斤以上级和无差别级等8个级别,各级别前16名运动员可以获得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柔道决赛的资格,因此,本次比赛一次性决定了今年全运会的参赛名额,对于各队来说至关重要,大家由此也对本次比赛非常重视,无不全力以赴投入比赛。 本次比赛用单败淘汰全复活赛制,在为期4天的比赛里,每天将进行2个级别的角逐,获胜者除了赢得全运会柔道决赛席位之外,各级别还将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并对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此外,比赛还特别设立了“敢斗奖”、“最佳技术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
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举办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选拔和锻炼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推进我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运动会坚持团结协作、开放创新,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专业队选材,有利于调动市县为奥运、全运做贡献;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办成隆重、和谐、节俭、圆满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青少年组
田径、游泳(跳水)、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女子拳击)、体操(蹦床、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射击、射箭、自行车(公路、场地、山地、BMX小轮车)、击剑、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手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散打)、铁人三项、空手道
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二)高校大学生组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武术、健美操
(三)行业体协组
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田径、象棋、游泳 (一)青少年组比赛以市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高校大学生组比赛以高校为单位参加;
(三)行业体协组比赛以行业体协为单位组团参加;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必须是山东籍运动员。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运动员注册规定:
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建证,获得山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并在2008-2010年参加两次山东省青少年比赛或在省运会预赛前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国家、山东省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奥运会、全运会、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凡未参加省运会预赛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同意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运动员除外)均不得参加2010年省运会决赛。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允许省内各市之间运动员有序交流。凡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具备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办理交流时间统一截止到二十二届省运会第一个项目预赛前30天,逾期不予受理。
2、 省内市间交流运动员,输出市可不受单位和交流运动员人数限制,输入市每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市交流;足球、篮球、排球(沙排除外)、手球每个项目交流人数不得超过3人;其他2人(含2人)以上集体项目,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人;个人项目每小项只允许交流1人。(淄博市交流不受限制,但集体项目输入只能同一个输出市协议交流)。
3、运动员交流必须签订《山东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材料交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省项目管理单位一份,交流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省体育局在省运会预赛前公布名单。
4、交流运动员成绩统计办法:凡交流的运动员在省运会决赛取得的成绩一律各按50%计入交流双方代表团。
(五)省外引进运动员规定:
1、 以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凡省外运动员注册到山东省并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的,均按省外引进运动员对待,执行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相关规定;允许已在我省办理优秀运动队转正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参赛,引进运动员本周期代表山东省取得的成绩可带入第二十二届省运会(以省体育局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依据)。
2、凡省外引进运动员必须在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结束前参加骨龄测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引进合格运动员名单将统一在省运会第一个项目预赛前公布。
3、省外引进运动员不允许进行省内市间交流。
(六)输送到全国各大中专院校的山东籍运动员,全国首次注册必须代表山东省,并符合本届省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截止时间到2009年10月底前)。
(七) 输送到解放军具备与我省实行全运会两次计分,并通过第二十二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经省项目管理单位核准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 送市报名参赛(以第十一届全运会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2008年12月底前签署的两次计分协议名单为准)。
(八)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临时转会(交流)到省外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并符合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九)山东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符合参赛资格的均可代表输送市报名参赛。
(十)运动员骨龄标准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十一)凡无故不参加省体育局指定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比赛。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以及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反保证书。
(二)各代表团运动员报名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运动员骨龄划分参赛组别,允许运动员同项目升组比赛,运动员参赛组别以省运会预赛报名为准(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 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省运会该项目预赛时间冲突的,需在该项目 预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交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直 接参加决赛。
(五)淄博市可以在甲、乙组所设项目内增报10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增报的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资格;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决赛。
(六)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开幕式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 人(含 20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运动员总数在 21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 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设副团长1名,以此类推;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七)各代表团每个项目代表队配备1名医生,在决赛报名时配备的医生都须在指定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项目竞赛规则。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中所有项目第一名不得并列。
(三)各项目按照《项目竞赛规程》进行预赛,并根据《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确定参加决赛人数。
(四)开幕式后举行12个大项的比赛,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项目以外,承办单位还可任选两个项目,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确定。
(五)预赛、决赛各项目裁判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确定。预赛各项目裁判长和仲裁人员,决赛各项目副裁判长、裁判长和仲裁人员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统一选调。 (一)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委员会及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8名依次计6、4、3.5、3、2.5、2、1.5、1枚金牌,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二)手球男、女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6名依次计4、3.5、3、2.5、2、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三)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3名依次计2、1.5、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26、22、20、18、16、14、12、10分。
(四)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依次计13、11、10、9、8、7、6、5分。
(五)参赛运动员(队)不足2名(队)的项目不进行比赛,运动员人数(队数)以各项目参加省运会预赛正式报名单为准(各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如参赛队数不足8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不足录取名次的同样按实有运动员(队)数奖励。
(七)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颁发成绩证书。
(八)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除第一名不得并列外,其他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
(九) 符合参加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省运会决赛期间因受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而未能参加省运会 决赛的,需在该项目比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 分管局长签字后有效。同时,将省运会该项目决赛开始前15天到本项目比赛结束之间该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成绩按以下办法计牌、计分:
1、 上述情况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名次)属于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第八款“奖励和计分办法”中第(十)条内相应规定带入成绩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如果取得的成绩(名次)不符合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实际参加的项目(小项)取得的最好一次成绩或名次与省运会该项目成绩或名次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2、与外省运动员一起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得的成绩按个人成绩计牌、计分(最高按2人计算)。
(十)运动员在下列比赛中获得成绩,带入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给予其代表团计牌和计分奖励,统计办法为:
1、获得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前三名,依次计8、4、2枚金牌;计104、52、26分;4—8名分别计1枚金牌13分。
2、获得第十一届全运会前三名依次计4、2、1枚金牌,计52、26、13分。
3、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依次计3、2、1枚金牌,计39、26、13分。
4、获得2006年第十五届亚运会金牌运动员计2枚金牌,计26分。
5、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2〕32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金牌运动员计1枚金牌,计13分,取得成绩的项目(小项)应与第十一届全运设项目(小项)一致。
6、上述比赛中集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最高不超过2人。
7、本周期内运动员成绩按最好一次成绩进行统计,(从2006年10月16日,到2010年9月26日),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十一)本周期内每向省优秀运动队(2010年5月31日前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解放军(获得十一届全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的名单为准)和职业俱乐部(代表山东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以第十一届全运会秩序册、成绩册及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认的名单为准)输送1名运动员计 0.25枚金牌,计3分,计入输送市“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十二)为了备战第十一届全运会,经省体育局同意由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交流到外省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获得成绩按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奖励标准计牌、计分(名单和成绩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为准)。 (一)设“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各组别实际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所获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设“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本周期内带入成绩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设“竞技体育贡献奖”;即:各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和“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所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 (一)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体育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等赛风赛纪问题,但必须提交详实的举报证明材料,截至时间按项目决赛报名期限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评判等方面有异议的,可在该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申诉形式提交该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诉单位需交申诉费1000元,胜诉则全额退还,败诉不退还。
(四)凡弄虚作,冒名顶替,停赛罢赛,打架斗殴,以及未经批准弃权等违反赛风赛纪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办法另定)。 (一)报名:各代表团于2009年12月31日前填写《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报项表》,并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后报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二)预赛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具体时间按各竞赛项目规定执行,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和调整。
(三)决赛报名:按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数报名报项,各项目决赛报名后,不得变更。
(四)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各代表团编内人员住宿、市内 交通等有关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 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由于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提前报到的,需经省体育局批准。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如济南市代表团仅“济南市”即可。
十三、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全运会后各省总共要发多少奖金,估计上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鼓励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早日实现体育强国奋斗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正式比赛获奖名次的,参照本办法奖励。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体育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第四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各级人民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应当提高思想觉悟,发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发展体育、振兴中华多做贡献。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第五条 下列运动员获得获奖名次奖:
(一)取得奥运会比赛获奖名次,以及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比赛项目和国家体委确定的重点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二)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非奥运会比赛项目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三)在国家体委举办的全运会、全国比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四)在世界大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五)在全国青少年运动会中取得比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属于前款(一)、(三)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二)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的60%至80%评奖;属于前款(四)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的奖金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五)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比赛的奖金标准的20%至40%评奖。第六条 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具体项目和奖金标准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破世界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亚洲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破全国纪录的按附表一所列全运会或全国比赛第一名的奖金标准评奖。
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同时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其奖金除在获奖名次奖、破纪录奖两项奖金中按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可以额外增加较低一项奖金的5%到15%。第八条 运动员所获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和破纪录奖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各运动项目的难易程度、起点高低、影响大小、对手强弱和运动员临场技术发挥的好坏等具体情况,在附表一所列奖金标准或运动水平奖奖金标准的幅度内评定。第九条 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条 运动员未获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奖、运动水平奖或破纪录奖,但能够刻苦训练,运动技术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发给年度训练奖。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附表一所列全国比赛第六名的奖金标准的下限。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第十一条 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到两年的下列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
(一)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主管教练;
(二)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教练;
(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的助理教练。
属于前款情况的主管教练的奖金,可以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等;属于前款情况的教练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奖金数的60%至80%;属于前款情况的助理教练的奖金标准,为主管教练员奖金数的30%至40%。第十二条 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比赛获奖名次之前四年内,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达到两年的各类体校或优秀运动队的主管教练获得输送成绩奖,奖金一般不超过所培训运动员奖金标准的50%。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教练员贡献突出,或个人项目教练员培训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纪录的评奖办法由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十二届全运会奖牌奖金是多少?金牌多少?银牌多少?铜牌多少?
各省的奖金是不同的,山东应该是最多的,因为东道主赚的钱多嘛,他的奖金只需从赞助商的赞助费里提一部分就够了,不用体育局拿老本出来。
经济发达的省份奖的一般多一点,你说甘肃能跟广东比吗?但是广东据我所知是没房子奖的,现在的房市不景气,没房地产商那么大手笔来赞助这个全运会。
本次全运会共362个小项,也就是金银铜牌各362面,加上一些集体项目,按500面算吧,奖金就按金银铜都是50万算吧,其他的附加奖励就不计了,那么就是500*3*500000=750000000也才7500万而已,何来的上亿。而实际上的奖励平均肯定没50万每人嘛。
每个省的奖励制度不一样,保守估计贫困一点的省,每金应该在20W左右,发达的省每金50W或以上。至于银牌和铜牌就会差很多,银牌有个几万就不错了,铜牌可能在一两万。同时获得前三名的积分,毎省还会按照每分多少线来发放奖金,冠军是13分,每分一千元就是1W3。基本上每分都是一千以上。